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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八旬阿公找了律师要把店家告上法院,咋回事?

永康人 2017-04-05

  近日,一个85岁的阿公赶到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当地一家渔具店“退货或者调换好一点的渔具”,结果获退货款290元。


图文无关


钓个小鱼,336元买的鱼竿竟然坏了


  阿公姓陈,1932年出生,今年85岁了,永康市唐先镇人,平时很喜欢钓鱼。


  按照他自己的讲法,“使用渔具不贵的,其中一根是30元从永康市城区一家渔具店买来的、玻璃钢的手竿,两三公斤的鱼钓过都没事。另一根是100元从另外一家店里买来的,三四公斤的鱼也钓过。”


  今年1月25日,陈阿公到永康市城区一家渔具店,购买了一副新渔具(具体包括两用竿一根、鱼线一圈、浮牌若干),获赠鱼钩两个,总共花了336元。


  当时,店里老板娘和他说:这种两用竿能钓七八公斤重的鱼,他想一分钱一分货、钓大鱼工具也要好点的,就掏钱买来了。


  1月29日(年初二),天气晴好,许多亲戚朋友来他家里拜年,他就拿出这副新渔具,和亲戚朋友一起,高高兴兴到村中一口鱼塘钓鱼,结果刚开始钓,意外就出现了,钓一条不到半公斤重的鳊鱼时,两用竿最顶端的金属材质旗杆头脱落了,陈阿公当时以为是“旗杆头断裂了”,旗杆头下端的扎丝珠的钢丝也散出来了。这下子扫兴了,这时候陈阿公想换一副渔具,买也没地方买。


  2月2日(年初六)下午,他回店反应,但是这家渔具店还没有开门,就先放在隔壁的一家店里,并与渔具店店主通过电话。隔两天,他又进城一次,店依然没开张。


  2月12日(正月十六),陈阿公第三次回店,店主说是这根两用竿的旗杆头脱落不是断裂,扎丝珠的钢丝散出来是扎回去就好了。而陈阿公要求对方“退换好一点的渔具”,结果遭拒。双方有了口角,闹得不欢而散。


八旬阿公走上维权路


  2月17日,越想越生气的陈阿公赶到当地法院,说要告这家渔具店的状;为此,他找律师写起诉状。律师说,打官司时间比较长,这样的消费纠纷可以找消保委或者有关部门投诉帮忙。


  听从律师的建议,2月20日,陈阿公带着336元的渔具同时还带上了他之前买的两根更便宜的渔竿,来到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要求该店“退货或者调换好一点的渔具”。


  被投诉渔具店的老板娘闻讯到场,她说这根两用竿的旗杆头脱落,是胶水掉出来了;旗杆头下端的扎丝珠的钢丝散出来,胶水胶不好也会散出来的;经常钓鱼的人都知道,不是产品质量问题。更何况,正月十六那天,店里都已经给他扎回去、可以正常使用了。该老板娘还表示,她们开店卖渔具很多年了,进货渠道是正规的,渔具质量没有问题、不能退换的。


12315观点:渔具商品售后7日内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退货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根据我国《消保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按规定进行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在这起消费纠纷中,双方对这副渔具商品本身是否有质量问题有争议,又不愿依法送检定责任,所以,双方只能搁置争议,在不分责任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此事了。


  2月20日下午,经协商,双方在不分责任的情况下,自愿达成一次性和解协议:对这副336元成交的渔具中的两用竿一根,被投诉渔具店进行退货处理,当场退还陈阿公货款290元;与该渔具配套销售的鱼线、浮牌和两用竿上缠绕鱼线用的轮子这三样东西不退还、仍然归陈阿公所有。85岁的陈阿公因此成为因一件渔具消费纠纷三顾渔具店、上过法院找过律师、最终投诉到12315成功维权、年纪最大的永康第一人。


通讯员:翁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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