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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丢票补全票”符合最小防范成本原则

内容提要

对于意外或过失,谁能以较低的成本防范,谁就承担这个责任。熊教授举例说:为狗套上一个口罩,成本很低,可以有效地防范狗咬伤人;相对的,狗不戴口罩,而要所有其他人小心、避免被狗咬伤,成本可观。因此一般情况下,若狗咬伤人,是狗主人的过失,要承担责任。为什么一般发生追尾时要让后车承担责任,因为后车防范追尾的成本要低。


近来“乘客丢失车票而被要求补全票,从而将铁路局告上法庭”的新闻引发了舆论关注,媒体报道称,浙江大学一位支教女生因火车票遗失被要求补全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昆明铁路局回应称,铁路部门是依照合同法第294条规定和铁路相关的规定执行,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此举是为了防范有人恶意逃票。(综合近日媒体报道)


可以注意到,我在开头描述这起诉讼时,尽可能在使用不带感情色彩的、客观的法律语言――乘客丢车票被要求补全票而将铁路局告上法庭――为的是让公众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看待这一诉讼,避免被标签化和立场化的描述所误导。一些同行对这件事的描述带着浓厚的感情色彩,强调其“大学支教女生”的身份,称其是“挑战铁老大霸王条款”。“支教女生”带着浓厚的弱势标签和道德优越感,这种站队化的描述,很容易诱导公众站在乘客一边去挑战那个“铁老大”,使舆论在公正的法律判决之前已作出了带着明显偏向的舆论审判。


避免受“大学支教女生挑战铁老大”这种标签的干扰而在法理框架内看待这一诉讼,才能具备基本的制度理性。铁路局方面解释说,现实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甲购买了车票,乙没有购买车票,甲把自己的车票交给乙,乙凭甲的车票进站乘车,而甲用自己的购票记录进站乘车。所以,铁路部门之所以推出挂失补办措施,是为了防止有乘客恶意逃票。从我们的经验来看,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逃票,为了防范这种逃票给铁路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这种情况下的补票要求是正当的。


乘客可能会辩称,在既有实名制条件下,铁路部门完全有能力通过信息的查证既避免让人逃票、又避免让买票者再买一次票,完全可以在纸质票丢失后通过其他方式判断有没有购票――确实可以实现,但这需要付出不小的管理成本。相比乘客自己保管好车票所要付出的成本,防范因此导致逃票的管理成本高很多,所以应由乘客承担责任,这符合法律上的“最小防范成本原则”。


前段时间看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的文章,专门介绍和分析了这个英美习惯法里的概念,主要是处理侵权法和契约法里的问题:对于意外或过失,谁能以较低的成本防范,谁就承担这个责任。熊教授举例说:为狗套上一个口罩,成本很低,可以有效地防范狗咬伤人;相对的,狗不戴口罩,而要所有其他人小心、避免被狗咬伤,成本可观。因此一般情况下,若狗咬伤人,是狗主人的过失,要承担责任。


熊教授文章中举了好几个案例说明这个原则。英国一个案例,几个工人修马路下的管线,路面坚硬,所以搬了一些炸药;施工周围都用防护线围起,而且挂了警告标帜:「炸药危险, 请勿靠近」、「施工作业, 请勿靠近」。中午工人去吃午餐,几个小朋友放学回家路过,好奇的用脚去踢拨炸药,引发爆炸,造成死伤。防范意外的方式至少有两种:第一,由小朋友和所有的民众小心,不要去碰炸药。第二,午餐吃饭时,有一工人留守。两相比较,第二种防范意外的方式,成本较低而效果较好。熊教授还谈到了为什么一般发生追尾时要让后车承担责任,因为后车防范追尾的成本要低。


“丢车票补票”就适用这个原则,相比铁路部门不断查证车票去防范那些“拿别人的票冒充”进行逃票,乘客自己保管好车票从而防范被冒用的成本最小――那么,以“丢票补全票”的方式让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车票,就是正义的。并不是说铁路部门不应该为乘客着想,也不是说铁路不应付出管理成本,而是说遵守“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可以节约社会资源,让承担责任成本最小的人去承担责任。如果保管好自己的票,不会引发接下来的各种问题。


从目前铁路部门的规定看,并没有一刀切地让丢失车票的人承担所有成本,根据火车票实名制后“丢失车票挂失补办措施”,补完票后如果找到了票,或虽然没有找到票,但经核实丢失车票的使用情况后,是可以退回补票款的。


从这起引发讨论的诉讼能看到,那些恶意逃票、缺乏诚信的行为带来了多大的社会成本,乘客丢失车票后不得不花费很大成本来证明自己不是逃票者,铁路部门不得不耗费巨大的成本来防范钻各种漏洞的逃票者,普通乘客不得不承受着多次的车票查证从而承担逃票者制造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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