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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钓友注意】广东钓圈黑色星期:矶钓连带走两条人命,淡水台钓也出事了!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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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1:来自秦皇岛的钓友于珠海担杆岛失足堕海,抢救无效身亡。


事件回顾2:台山铜鼓一名体院老师因不慎失足滑下海,营救失败身亡。


事件回顾3:东莞企石和兴钓场,一钓友因鱼竿太长不慎触到旁边高压电线,送院后不治身亡。


(上图为东莞出事钓友在出事之前的背影,触电后的视频惨不忍睹无法上传。沉痛哀悼)


钓鱼是件轻松惬意的事,可别忘记头顶上的危险。高压线下禁止钓鱼,是基本常识。而东莞该鱼塘塘主明知场内有高压线,却仍然要设置钓场以及离高压线距离如此近的钓位,加上未在高压线下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疑问一 鱼线碰电线为何致人死亡?


为什么抛出去的钓鱼线碰到电线后,会致人死亡呢?物理专家解释,通常情况下,架设的电线或高压带电设备在正常运行时,所带电压是几千伏、几万伏甚至是几十万伏。人体如果一旦导电,在电流通过人体时,会造成人体电烧伤,甚至死亡。钓鱼竿和钓鱼线由于制造材料不同,导电性也不同。目前,市面上销售的钓鱼竿主要是由碳素材料制成,而碳素是可以导电的,但还要看钓鱼竿的外套是否为绝缘材料。另外,钓鱼线通常为尼龙线,不会导电,除非是用了其他材质。此次事件中,该男子使用的钓鱼竿、钓鱼线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沾了水,而水是导电物质,致使鱼竿和鱼线都成了导电体。男子抛竿后,电流从鱼线导向钓鱼竿,之后导向男子身体,形成了一个触电回路,造成触电伤害事故。


疑问二 钓鱼触电身亡谁应负责任?


既然钓鱼池是收费性质的,那么钓鱼池和钓鱼爱好者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有义务提供安全良好的垂钓环境。首先,在高压线下本不该挖鱼塘,钓鱼池在当初建设时,就该考虑到上空高压线给钓鱼者带来的风险;其次,钓鱼池应该对这种风险立牌警示。如果钓鱼池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建设地址又有失误,钓鱼池肯定是有责任的。而对于供电部门,对于高压线这样具有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受害人便无法自救,供电公司应该对此种潜在的危险隐患具有预见性。此外,钓鱼者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上面有高压线,还抛竿钓鱼,也有一定过错。


高压线下钓鱼而触电的案例仍时有发生,对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对电力线路下抛掷物体或放风筝为禁止性行为。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月5日,在《国家经贸委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甩竿钓鱼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的行为。”


另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力公司的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线路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作业人应当免责。这里的故意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另一种是受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供电单位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在危险区域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对电力设施疏于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其经营管理的高压线路致人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电力法》第60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事故敲响了各位钓友的警钟。
有人说这是一次鱼亡魂的召唤,
谨劝各位钓友,保护自己,保护资源,保护自然,鱼获其次。
钓鱼只是一项娱乐活动,并不是你藐视自己生命的借口,家人对你的安全归来的期望远远高于那几条鱼获。

再次对失去的钓友表示沉痛的哀悼!


请转发此内容,让更多的钓友注意!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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