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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加快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提升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能级和水平,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沪文创办[2014]20号),结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本区范围内,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经认定的园区及入驻园区的企业可优先享受本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工作机制)
园区的规划和标准制定、认定和评估工作由区文创办负责,园区以区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
建立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文创办牵头,区文创办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就园区规划、园区标准、园区认定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参与园区认定工作。
第二章 园区认定条件
第四条(园区认定条件)
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本区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 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在8000平方米以上;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0%;园区完成建设改造,入驻率(楼宇已用面积占整个楼宇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 70%以上、属地注册率(楼宇在奉注册企业占入住企业数量的比例)达到 85%以上、属地纳税率(楼宇在奉有税收产出企业占入住企业数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商务楼宇。特色明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
(三) 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从事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应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不包括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企业)的65%以上。
(四) 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以及相关统计工作;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园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应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 对取得上级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如相关配套设施尚不尽完备的,可采取先认定后完善的方式处理。
第三章 园区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报程序)
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采取自主申报,各镇、开发区等组织推荐,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报:各镇、开发区及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申报,园区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各镇、开发区及部门;
(二)组织推荐:各镇、开发区及部门在接到产业园区申请后,对照本办法,经审核,在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推荐至区文创办;
(三)组织审定:区文创办审核,将候选名单上报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认定授牌:经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发文并授予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牌子。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为园区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单位;
(三)申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申报材料)
申报园区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若申报企业是园区业主,应提供园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若申报企业为园区运营管理者,应提供与园区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园区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园区入驻企业清单。
第八条(园区评审)
区文创办在收到园区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拟定园区名单。
第九条(园区认定)
对拟定的园区名单,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的园区以区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十条(园区日常管理职能)
园区的建设管理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区级各相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园区的发展。
(一)区文创办负责对园区的指导,按本办法组织执行相关命名评审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园区间的交流活动,组织园区考核工作,推动园区的交流和合作,协调园区的各类专项扶持。
(二)园区所在的镇、开发区及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进行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三)园区对规划和重要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区文创办和所在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
(四)园区每年四月须向区文创办和所在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区文创办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信息管理系统。各园区定期通过网络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区文创办以及区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已获认定园区的评估工作,主要围绕园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管理服务和发展状况等方面,力求全面反映园区的建设现状和发展潜力。
第十二条(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评分等级包括优良、合格、不合格。
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 形态建设和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与园区发展规划严重不符合;
(二) 未按照要求完成统计、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
(三) 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区文创办责成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园区在半年内作出整改。整改复评获得合格以上的园区,下年度方可申报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奖惩措施)
对评估为优良的园区,区文创办给予一定奖励。
对在园区申报中提交虚假材料或在运营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园区,事后经发现查实,区文创办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称号等处分。
认定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文创办取消园区称号并予以公告,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园区。
对被取消称号的园区,同时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区文创办每年公开发布新认定的园区名单、被取消称号的园区名单,以及区文创办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政策调整)
根据本区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对园区的认定和评估条件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来源:奉贤文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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