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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第二部地方性法规发布!以后在古淮河钓鱼游泳,可能违法!

淮安365网 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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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家松 通讯员 戚善功 汤向奎) 我市制定并获得批准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淮安古淮河保护即将步入法治时代。

  古淮河又称废黄河,我市境内长66公里,起自淮阴区五河口,流经我市清江浦区、淮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区、涟水县,在淮安区苏嘴镇流入盐城市入海。我市的四个自来水厂取水口均在此区域,古淮河的保护事关沿线190多万人口的用水安全。


  

《条例》规定:古淮河水域及其两岸迎水坡坡顶外延一百米陆域内,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或者废弃物;禁止堆放、存储、填埋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取土、采砂、开挖窖井、建造坟墓;禁止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等。一级保护区范围为饮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水域,以及两岸迎水坡坡顶外延100米范围内的陆域。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禁止从事渔业捕捞;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从事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开发建设等行为、活动。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禁止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禁止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或者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条例》对各项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如在古淮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七大条款,彰显了《条例》的严肃性。 

 

对古淮河加强保护的同时,允许适当开发利用。利用方面,鼓励建设湿地、植树造林,推广生态农业建设,适当发展生态观光、文化旅游等项目。为防止不适当开发利用,《条例》对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建筑的布局、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古淮河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本条信息采编来源于: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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