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精彩推荐阅读
(关注微信公众号“金融锋报”后台回复 更多,看更多精彩资讯热点)
回复基金从业申请流程,看《【收藏】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流程》
回复保壳,看《500余家被注销,基金管理人如何在6个月大限内保壳?》
回复信息披露,看《安心过年必备| 中基协2017年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信息披露工作最全操作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辅导全国金融公司办理私募基金牌照
注册资管类公司,入驻金融城、基金小镇
出具私募牌照、入会以及专项法律意见书
信息披露、份额登记等一站式基金行政外包
证券基金托管、股权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备案
微信圈最酷的金融资讯平台!
金融锋报
微信号:zbcj1541245415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推荐理由:2016年微信圈最酷的金融资讯平台!提供第一手最新、最热门的金融咨询!
更多精彩资讯全在阅读全文,还不进去看看!